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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 〡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投资人”的角色定位

张逸瑞 黄晓雪 金杜研究院
2024-08-28

2021年4月14日,《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篇)》(以下简称“《报告》”)发布。该《报告》是在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的指导下,由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以全国3,450家公立高校和科研院所2019年成果转化数据为样本,综合分析了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进展和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一、“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显著中国特色的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体制改革中出现频率极高的关键词,是中国科技体制改革,乃至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不能忽略的主题。从某种角度而言,“科技成果转化”这个词本身,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与此相对,国外的政策和研究学者在表达类似的含义时,普遍使用的是直接体现了创新要素流传过程的“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一词,而并非“成果转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处理相关事宜的部门也通常被称为“OTT (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国外的用语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创新要素的流动更多的是按照市场机制来自发组织和实现。


在中国,一方面,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以下合称“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科技成果的发源地,往往由国家以事业单位的形式设立,而国家作为科研项目委托人、科研经费出资人,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平台深入参与到了科技成果形成的链条以及权属的分配之中。与此同时,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科研项目的资金也往往由国家提供因而需要遵循国有资产相关的程序。(我们在《产学研之成果转化篇》一文中曾专题讨论过在采用“成果转让”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是否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相应的资产评估、审批/备案等程序。)


另一方面,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产学研用这一系统工程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往往相互分割,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经费、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极其复杂,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因而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所涉及的因素远远超出单纯的“技术转移”的范畴。


在经历了起步发展、全面深化、加速发展的不同阶段之后,随着2015年和2016年期间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发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年发布])的部署,以及2017年《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2017年发布)的实施,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显著提速。《报告》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持续活跃,2019年,3450家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呈增长趋势。个人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53.1亿元,其中现金奖励金额为30.9亿元,比上一年增长17.9%;股权奖励为22.2亿元。


尽管如此,如《报告》所显示,一些长期反映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依然突出,例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需进一步衔接和落实;专业化转移机构和人才仍需加强建设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平台)尚待系统性布局;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动力有待提高;科技评价机制改革需要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体系亟待完善等。


二、 转化方式:转让?许可?作价出资?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有三种: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以及技术作价出资,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从《报告》显示的数据来看,转让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转让合同项数占转让、许可、作价投资3种方式合同总项数比重超六成。尽管如此,以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显著增长,而作价投资则成为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大额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项目团队通过创设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也越来越普遍。比较常见的模式是由高校和科研院所以作价投资的方式成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的股东,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相关内部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其获得的部分股权以奖励的形式授予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通常为项目团队科研带头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该等路径下,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其持股平台)和同时作为其员工的项目团队成员共同成为了项目公司成立时的股东。


在采用作价投资时,较为典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项目公司的架构如下:



 三、 技术投资人:特点解析


相对于将金额作为主要考量因素的转让和许可,作价投资相对更为复杂。一方面,如上述所提及,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设立背景以及科研项目的孵化、发展历程使得高校和科研院所深入参与到了科技成果形成的链条以及权属的分配之中,同时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经费、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又往往极其复杂,如何与收益分配、定价机制等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衔接是一个较为重大的难点;另一方面,相较于市场上已经普遍被认知的“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称作“技术投资人”,而关于该角色的定位、投资人权利设置等可能都没有足够的理论沉淀,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充分的探索。因此,抓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对于走通、走顺科技成果转化之路而言至关重要。


以下,我们对作价投资的情况下,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高校和科研院所类“技术投资人”的特点了进行简单的比较:



四、 技术投资人:角色定位


在分析了技术投资人的特点之后,针对技术作价出资的情形,我们尝试将常见的投资人特殊权利和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一“技术投资人”的“适配度”进行初步探讨:


除了需要考虑投资人特殊权利的“适用性”之外,在以技术作价出资的情况下,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项目公司设立初期就成为了股东,但其本身和真正的创始人还是存在显著区别的。因此,对于后续投资人通常所要求的、专门针对创始团队提出的条件,例如限制转股等,该等条件限制往往并不适用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后续融资的文件中亦应当注意。


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从科学到技术、从技术到经济“并驾齐驱”,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打通科技成果向市场化转化的“最后一公里”,需要充分考虑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中的各方主体的特点,量化确权激励,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合法合规地分配给相关单位和成果创造人,答好“科技成果归谁”这一问题,真正让科技成果增值和让创新更有活力。


本文作者


张逸瑞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zhangyirui@cn.kwm.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战略与交易、公司交叉业务以及企业收购兼并


张逸瑞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技术引进、技术转让、联合研发等技术交易;以及公司治理、创新业务模式合规等知识产权交叉领域。张逸瑞律师以其丰富的职业经验、扎实的业务功底在诸多高科技、泛科技领域的项目中提供与知识产权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布局与规划、交易与运营、以及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创新业务模式合规相关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黄晓雪

合伙人

金融证券部

huangxiaoxue@cn.kwm.com

业务领域:证券、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黄晓雪律师主办过多个大中型企业改制以及在境内外上市、再融资、债券发行等项目,行业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互联网等。黄晓雪律师还主办了多个大中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的战略引资、风险资产处置项目,尤其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人以及收购兼并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黄晓雪律师同时担任多家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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